(一)为单一调式、调性音乐形式伴奏时的定弦
在古筝参加那些只有单一调式、调性,较少有和声、和音的戏曲、曲艺伴奏及地方风格性民间音乐的合奏时,我们既可以选择平均律定弦,也可以选择纯律或五度相生律定弦。
但是,由于乐队中各种乐器在定弦时采用的律制各不相同,如果不考虑所伴奏或合奏的音乐的调式主管,随意选定任何一音作为古筝调弦的首音,则很有可能使最后调出的调式主音与其他乐器出现很大的差异。例如:所伴奏的音乐为羽调式,如果我们仍然以“1”为调琴的首音,在采用纯律定弦的情况下,所调出的“6”就可能低于给我们标准音的乐器(如笙、扬琴等)的“6”音14音分(采用五度相生律定弦则高6音分)。这样一来,在我们与这些乐器共同演奏经常出现的调式主音时,就会非常的不协和。
因此,不论我们采用何种律制定弦,都必须要注意所伴奏音乐的调式主音。在调琴时,一定要选择调式主音作为调弦的首音,以避免古筝在与其他乐器共同演奏调式主音时出现不协和现象。
(二)为转调较多的音乐形式伴奏时的定弦
在为那些转调比较多的音乐形式伴奏时,为了方便转调,必须彩平均律定弦。并且为了避免与其他乐 器演奏的调式主音出现差异,仍应以主要调性的调式主音为调琴的首音进行调琴。